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汽车条例,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汽车条例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汽车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在用汽车轮胎规格改装进气系统排气系统都不是国家允许的变更项目如在用汽车进行上述改装,可能会改变发动机功率,影响到行车安全,对进行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依法处以500。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
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
4、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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