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企业客车)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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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家庭自用汽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企业客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汽车目录一览:

车辆使用性质有哪些

车辆使用性质要结合行驶证来看,一般行驶证上会明确标明你的车辆是营运或非营运两大类。由于营运车辆比非营运车辆的风险要高,所以费率水平也相对较高。如果车辆是营转非,那么必须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退回多缴纳的保费。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图/文/摄: 林红) @2019

车辆性质211家庭自用车是什么意思

211家庭自用汽车就是非营业家庭自用汽车的意思。

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的车辆,其使用性质填的是“非营业”。保单下面还有一条家庭自用汽车:使用性质与保单不一致,可拒绝赔偿

营运车辆就是以拉货或载人的方式跑运输,以盈利为目的的,就叫营运车辆,比如出租车,个人所有的载货汽车等。非营运汽车指的是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小轿车或货运汽车,不以出租拉货载人盈利为目的,而是作为一般内部使用的车辆。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家庭自用汽车的约定家庭自用汽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家庭自用汽车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家庭自用汽车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座家用车交强险交多少

这要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上年度的理赔记录等因素来决定。以7座家用车为例:新车交强险费用为1100元,旧车上一保险年度无理赔记录则为990元,连续两年无理赔记录为880元,连续三年无理赔记录为770元。最高优惠至770元。

扩展资料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元)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9501,050

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1,100

二、非营业客车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1,10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1,300

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2701,580

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950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1,320

三、营业客车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1,800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4002,58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2,5603,730

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3,5303,88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2,250

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2,520

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3,270

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3,1404,250

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350

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620

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3,420

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4,6904,690

四、非营业货车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1,4701,630

26非营业货车5-10吨1,6501,750

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2,2202,220

五、营业货车28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1,850

29营业货车2-5吨3,0703,070

30营业货车5-10吨3,4503,450

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4,4804,480

六、特种车32特种车一3,7106,040

33特种车二2,4302,430

34特种车三1,0801,320

35特种车四3,9805,660

七、摩托车36摩托车50CC及以下80120

37摩托车50CC-250CC(含)120180

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400

八、拖拉机39拖拉机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参考资料资源:百度百科:车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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