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段某驾车等红灯时,被王某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追尾。道路监控显示,相撞瞬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尾部翘起,段某的小汽车有明显前移。路口信号灯变绿后,段某驾车离开现场,直到事故发生12小时后交警才接到段某朋友的报警。王某则被路人送往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死亡,但事发当时王某的身体状况无法确定。经调查,某交通支队认定段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800元。段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通支队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撞击力度大,足以使得段某知道其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段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是驾车径行离开事故现场,且未对延误报警作出合理解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因此,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称“交通肇事逃逸”:
1.发生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客观上必须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即未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自然也无从谈起。
2.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如果驾驶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其也就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一般而言,在行政或诉讼程序中,驾驶人自认的,可直接认定其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辩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会结合询问笔录、道路监控、生活常理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本案中,段某的汽车在静止状态下,突然发生明显前移,段某辩称不知道发生了追尾,不符合常理。随着行车雷达、360全景影像等辅助驾驶技术的普及,可以预见,驾驶人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将越来越多。
3.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
本案中,段某是被他人追尾,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为何还被认定为“逃避法律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请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驾驶人应特别注意避免,法官建议:
一是谨慎驾驶,安全出行。驾驶时密切留意道路、车辆等异常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查看。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
二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驾驶人是否有责无关。
三是在得到事故处理人员的同意前,切勿离开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同样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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