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把自己所有的车借给别人使用,如果在他驾驶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我作为车主一定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不一定。
当机动车使用人和登记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车辆所有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过错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3项列举+兜底条款方式进行了规定,即: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所谓“应当知道”,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即“应知而未知”,不管行为人事实上是否真的知道,只要根据个案的相关有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能证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可,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形和证据由法官做最终的自由裁量认定。
【来源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