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 【微课堂】交通事故扣车有何依据?拖车费、停车费由谁来承担?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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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被撞了,对方说没钱赔,我可以让交警扣他车吗?车被扣了,什么时候可以要回来?不赔钱,就不准交警放车!存车费用谁来出?

诸如此类呀,都涉及到交通事故扣车的相关问题,小喇叭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交警为什么要扣车?

交警扣车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进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因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可见,事故民警扣车只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第25条的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交通事故被扣车,拖车费和停车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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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会扣留事故车辆,既然扣车,就会产生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将开始实施。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小编整理了一些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变化,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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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

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新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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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调整了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

原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新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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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简易程序事故也可申请事故复核了

2009年,公安部第104号令对事故复核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施行情况良好,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但104号令严格限制申请范围,将简易程序事故排除在外。

新规定改进了复核受理方式。明确复核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并设定了时限要求以及监督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让群众少跑腿。

原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通事故拖车费谁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新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原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新规定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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