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下非车主本人开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因为借车、租车等原因,司机和车主都不是同一个人。这就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时与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不一致,在车主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时,如何承担责任?那么,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网友咨询: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途中,50岁的张某拦车,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说不用买票,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突然王某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造成其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以张某免费乘车为由不同意赔偿,并让张某去找引起险情的汽车人王某赔偿。王某则辩称自己是无意的,说还是应该去找李某,也拒绝赔偿。张某无奈,随将李某和王某一并告到人民法院。
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陈颖律师解答:
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恶性交通事故而紧急制动并无不当,属于合理的紧急避险;被告人王某骑车随意横穿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险情的责任人。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它的后果看,是牺牲了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了更大的利益。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由驾驶员随心所欲的认定,它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方能成立: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非车主本人开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要注明的是,从因果关系看,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则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陈颖律师解析:
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自己责任:
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二、雇主责任:
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三、连带责任:
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非车主本人开车发生事故如何处理,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四、不承担责任:
1、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六、补偿责任:
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总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陈颖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后辞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该律师办案宗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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