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车辆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业务对象:抵押/解除抵押、质押/解除质押
所需资料:
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属于抵押登记的车辆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5、属于解除抵押的车辆办理解除抵押手续,收存解除抵押证明;
6、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事地点:1、交警支队车管所服务大厅(袂花铜鼓岭,只受理进口车辆及大型汽车);2、各车管分所(只受理国产小型汽车):第一分所(油城九路沙田小区茂名市进达汽车广场内)、第二分所(茂南大道28号茂名市鑫珑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第三分所(高水公路288号茂名市金宁汽车城内)。
办事流程:导办岗排号(服务大厅)→等侯叫号办理业务(服务大厅)
办事时限:三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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