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宝马……抵押豪车,低价转让”。二手车市场中这样的宣传噱头比比皆是,但这样的车辆真的能放心购买吗?且看浚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转押协议》,约定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转押给张某,转押价格为元。原告在使用车辆期间,第三方公司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将该车辆拖走。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重新提供一辆车或者退还款项,被告均拒绝。原告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押协议,并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为《转押协议》,但合同主要内容中并无主债权相关信息,双方也未就主债权、债权转让金额、主债务人等内容另行约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真实目的为转移车辆所有权,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涉案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贪图便宜购买不能过户的已抵押车辆,协议中亦有原告自行承担该车辆被法院扣押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原告明知相关购车风险,疏于对自身利益风险的保护,自身负有过错。被告作为经营二手车业务的转让人,明知车辆来源、车辆权利负担的情况下仍出卖涉案车辆,导致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回购买抵押车,亦存在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购买抵押车,最后判决解除双方名为《转押协议》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返还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低价买卖抵押车辆的现象越来越多。交易中多采取签订转押等方式,掩盖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事实,真实目的在于实现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明知车辆已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的情形仍买卖该类车辆,不仅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涉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车辆交易的正常市场秩序。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很可能陷入车财两空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切莫盲目攀比、贪图便宜,在明知是已被抵押的“豪车”仍进行购买购买抵押车,最后只会面临鸡飞蛋打、得不偿失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新镇法庭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