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抵押车 【法院说法】慎重!莫贪便宜购买已抵押“豪车”

作者:来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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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宝马……抵押豪车,低价转让”。二手车市场中这样的宣传噱头比比皆是,但这样的车辆真的能放心购买吗?且看浚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转押协议》,约定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转押给张某,转押价格为元。原告在使用车辆期间,第三方公司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将该车辆拖走。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重新提供一辆车或者退还款项,被告均拒绝。原告诉至浚县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押协议,并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虽为《转押协议》,但合同主要内容中并无主债权相关信息,双方也未就主债权、债权转让金额、主债务人等内容另行约定。结合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双方真实目的为转移车辆所有权,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涉案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贪图便宜购买不能过户的已抵押车辆,协议中亦有原告自行承担该车辆被法院扣押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原告明知相关购车风险,疏于对自身利益风险的保护,自身负有过错。被告作为经营二手车业务的转让人,明知车辆来源、车辆权利负担的情况下仍出卖涉案车辆,导致车辆被在先权利人取回购买抵押车,亦存在过错。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购买抵押车,最后判决解除双方名为《转押协议》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返还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低价买卖抵押车辆的现象越来越多。交易中多采取签订转押等方式,掩盖涉案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的事实,真实目的在于实现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明知车辆已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的情形仍买卖该类车辆,不仅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涉嫌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车辆交易的正常市场秩序。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很可能陷入车财两空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切莫盲目攀比、贪图便宜,在明知是已被抵押的“豪车”仍进行购买购买抵押车,最后只会面临鸡飞蛋打、得不偿失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新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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