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向某银行申请分期贷款买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后刘某未能按期还款,某银行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有权就刘某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未能实际查扣抵押车辆,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未能得以实现。
抵押车辆后辗转多地,最终为河北省鲁某购得,而鲁某因与杜某发生纠纷,杜某一怒之下将找人将车辆烧毁报复。杜某的罪行暴露并被提起刑事诉讼后,鲁某以车辆所有人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杜某等人按车辆评估价值赔偿其损失元。
河北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期间,为查明被毁车辆的权利状况,向我区法院执行部门了解车辆登记信息。笔者作为银行代理人获悉后,敏锐意识到银行作为车辆抵押权人对车辆被毁的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遂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银行元。
代理思路
诉讼中,鲁某激烈抗辩,认为其购车手续正规合法,属于善意取得人,可以对抗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笔者据理力争,主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虽因交付生效,但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鲁某虽经合法购买取得案涉车辆,但其购买前未审查车辆登记信息,其在后取得的车辆所有权,不能对抗登记在先的银行抵押权。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用户购买二手车前一定要查询车辆的登记情况,审查出让人是否为登记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处分车辆,车辆上是否有抵押,购买后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绝对不能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否则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车辆抵押权人也要密切注意车辆动向,既使抵押物被损毁,对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替代物,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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