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马某是多年的好友,一天晚上,两人和几个朋友相约到KTV唱歌喝酒。酒过三巡后,马某提出想借用李某的车,此时正好李某将车钥匙放在酒桌上,在李某的默许下,马某将钥匙拿走。当晚11点,马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此时李女士正沿斑马线过马路借车给别人开出了事故谁负责,避让不及,马某的车撞上了李女士,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当场死亡。肇事后借车给别人开出了事故谁负责,马某弃车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的家人将肇事司机马某、车主李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50多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借车给别人开出了事故谁负责,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马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借给了马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李某作为车主应对此次事故在交强险及机动车使用人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需要车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在下列四种情形下,车主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以外,其余车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肇事车主都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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