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卿卿
[ “细察2022年执法数据,不难发现,尽管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但实践中违法者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未明显加重。”黄江东团队认为,行政执法周期过长、尚无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行政听证难以从实质上改变预处罚决定等现实问题也依然突出。 ]
新证券法实施三年来,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例处罚力度持续加大,去年“罚单”量创下近三年新高。
“全年作出处罚决定384项,罚没款金额26.67亿元,市场禁入70人次。”3月31日披露的《中国证监会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显示,去年证监会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123件,案件查实率达到90%。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对第一财经表示,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处罚的重点。2022年全年,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有135例、涉及内幕交易的有79例、涉及中介机构违法的有25例、涉及操纵市场的有11例,这四类违法行为占全年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70%。
这些违法案件有哪些典型特点?对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而言,又有何借鉴意义?
黄江东在其领衔撰写的《证券行政处罚年度观察(2022年)》中提出,信息披露案件中,财务造假仍然多发,违规方式更为隐蔽;内幕交易“窝案”增多,知情人违规交易时有发生;操纵市场案案件数量下降,但更趋组织化、团伙化;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数量较多,“看门人”责任仍有待压实。
实控人、董事长百余人涉案
系统梳理384份处罚可以发现,上百位实控人、董事长牵涉其中。
据黄江东团队统计,去年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件处罚涉及87家上市公司责任主体、467名个人责任主体,其中就有42名上市公司实控人、99名董事长涉案。而这还是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在责任追究上日趋精准化之后的结果。目前,“签字即罚”或“陪绑式”的责任认定方式已有所转变,不少处罚案件中,董秘等人员已不再成为财务信息违规的“陪绑者”。
董事长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中也多有涉案。据黄江东团队统计,去年内幕交易处罚涉及99名处罚对象,其中有4家单位主体、95名个人主体。个人主体中,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共处罚29人次,占比30.53%;基于联络接触从事内幕交易的共处罚60人次,占比63.16%。
而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处罚的为5人次,占比5.3%。“关键少数”内幕交易屡禁不止,提高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合规意识是降低内幕交易违法的主要路径之一。
操纵市场案中亦有董事长、实控人的身影。据证监会通报,去年证监会办理操纵市场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发数量逐年下降。2022年作出的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数量仅为11起,与往年相比大幅下降,但案件所呈现的组织化、团伙化的特征则较为显著。
其中,有的上市公司与操纵团伙签订伪“市值管理”协议,并提供人员、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行为极度恶劣。
比如“宜华集团等操纵市场案”。在3月24日证监会公布的“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该案也作为操纵案代表之一名列其中。
该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宜华集团与浙商产融等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利用投资机构开立信托和法人账户,在账户组中进行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等操纵宜华健康股价。刘某喜作为宜华集团董事长、史某兴作为安某诚公司大股东及实控人,二人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身份带头组织操纵宜华健康股价,涉案账户共计132个,具有较强的组织化特征。
上市公司平均罚金过百万
新证券法打破了原来“60万封顶”的罚金上线,去年适用新证券法的案件中,罚款金额较以前明显提升。
据黄江东团队统计,信息披露案方面,适用新证券法案件共计72例,其中,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平均罚款金额为106万元;其他责任人员视所涉违法行为及情节轻重,被处以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平均罚款金额为90.12万元。
内幕交易案方面,获利型内幕交易案件共计60例,占比76%;亏损型内幕交易案件共计19例,占比24%。其中,“陈华升内幕交易案”获利最多,共计1818.12万元,证监会对该案作出“没一罚三”的行政处罚;“陈华内幕交易案”亏损最多,共计131.85万元,证监会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操纵市场案方面,王宝元操纵案获利近1.43亿元,系全年操纵获利之最;宜华集团操纵案亏损高达8.17亿元,系全年操纵亏损之最。去年操纵市场案中,5例遭“没一罚一”,1例遭“没一罚三”,1例遭“没一罚四”,另有3例因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法定金额,被处以固定罚款。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证券法施行后,依然缺乏证券行政处罚领域的执法裁量基准。
“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是大幅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了监管机构极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如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罚款倍数均从原本的1至5倍提升至1至10倍,裁量空间极大,如何确定量罚倍数至关重要。”黄江东团队表示,纵观2022年全年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亏损状态下的固定罚款,还是获利状态下的倍数罚款,适用新旧证券法的处罚力度并无显著差别,多数案例罚款倍数为1~2倍,该等倍数不但在新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倍数范围内趋于底线,即使与原证券法时代普遍2~3倍的罚款相比,也相对较轻。
因此他建议,研究制定操纵市场的行政认定标准,并对全市场公开,明确划出红线,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者行为。
“细察2022年执法数据,不难发现,尽管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但实践中违法者实际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未明显加重。”黄江东团队认为,行政执法周期过长、尚无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行政听证难以从实质上改变预处罚决定等现实问题也依然突出。
据其统计,以2022年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来看,自违法行为发生至行政处罚作出,最短间隔4个月,最长间隔甚至可达111个月,平均周期为34.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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