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事故 责任认定原则、 思路 作者: 张洪强 来源: 找法网 日期: 2012 年 06 月 01 日《中华人民共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方法、 原则、 思路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本条二款明确了“交通标志” 是交通信号的一个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应当在确保安全、 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条规定了如果在没有“交通信号” 的道路上应当遵守“安全原则”。由于高速公路和一、 二级公路上都设有明显的交通标线,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这些道路上不适用。 本文着力探讨在有交通信号(交通标线) 的公路上, 机动车与行人、 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一、 有交通信号(交通标线) 的公路事故分析(一) 在有交通信号(交通标线) 的公路上行人横穿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1、 路权(1) 行人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 机动车路权《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 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 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 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所以, 公路中间为机动车的路权, 公路两侧为非机动车、 行人的路权。 当行人横穿公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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