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
2019年9月8日,王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红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二路口时,与前方等信号灯的钟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露车头受损,钟磊车尾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王露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露向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了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王露负全部责任,钟磊无责任。事后,某价格评估公司对钟磊的车损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经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元。
后王露与钟磊因就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钟磊将王露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车辆的责任主体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露及保险公司已经承担了钟磊的车辆维修费用,但原告钟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依《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损害赔偿除惩罚性赔偿外,应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车辆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其贬值会因实际使用和时间推移而必然发生。
其次,钟磊就车辆贬值损失提供的证据为单方委托,其所提供证据不能论证其主张,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由钟某自行负担。
律师建议
律师认为贬值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支持,主要有以下原因:
1、根据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最高院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表明了对贬值损失赔偿的否定态度。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概念,更没有列出这一赔偿项目。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具有不确定性。
3、目前我国车辆损失鉴定市场不规范,车辆贬值损失鉴定不存在统一标准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市场多变及不可控因素作用以及鉴定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就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综上,律师认为应当对“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因事故造成的车贬值保险赔吗,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兼顾公平原则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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