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汪某在夜间路边临时停靠车辆未采取相应警示安全措施,与醉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司机袁某受伤,被判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袁某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晚,袁某(原告)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向临湘市桃林镇行驶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对向临时停靠在道路上由汪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袁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袁某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下睑裂伤、左膝关节皮肤裂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与汪某多次协商未果,袁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且夜间临时停靠时未开启双闪灯光警示他人,其违法行为也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袁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有醉酒等违法行为车辆占道导致对方车辆事故,应当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但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仍有权获得民事赔偿。由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司机在驾车临时停靠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车辆占道导致对方车辆事故,停靠前要观察周围是否有禁止停车标志,是否影响交通。不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段,如施工场地附近、隧道内、坡路上停车。如因车辆紧急情况需要停靠,则应尽快把车移动到路边停放,同时开启双闪灯光警示他人,把停车牌放置在车辆后方150米处车辆占道导致对方车辆事故,用于提示后方来车注意避让。人员则应马上离开车辆,在行车道以外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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