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有事借车,车主毫不犹豫地答应,没想到发生导致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车主因未依法投保车辆交强险,被伤者一并告上法庭。1月28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肇事者赔偿2受害人经济损失.52元,车主则在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12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宋明因有事借车,一向仗义的朋友张强毫不犹豫答应,2012年5月18日,宋无证驾驶朋友张的豫A号牌轿车,与前方张林与张浩共坐的电动车追尾,造成张林及张浩受重伤。住院治疗40天后出院,经一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林为9级伤残,张浩为10级伤残。
警方认定:宋明无证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负全部责任。后经查明,事故发生时,张强的车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住院期间,肇事人宋明在支付1.5万元医疗费后,便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无奈之下,张林、张浩2人遂将宋明及车主张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2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明无证驾驶汽车,与张林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车辆出租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造成张林、张浩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宋又驾车逃逸。根据公安局作出的道路责任划定,宋明负全部责任车辆出租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车辆出租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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