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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当驾驶导致侵权,谁担责?
赣州法院网讯两人合伙购买车辆后合伙买车一方驾驶人出现事故,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要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赔偿案。
黄某与谢某合伙购买了小型铲车,无权属登记。双方约定,该车股份各占一半。2018年8月24日,谢某无证驾驶前述铲车往某村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行至某路段,碾压到在路上的陈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谢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的亲属诉至上犹法院,要求黄某和谢某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和谢某为本案涉事铲车的共同所有人,均享有对该车的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对该车的合理、安全运行负有管理义务。黄某作为共有管理人之一,对该车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管理义务,但其明知谢某无铲车操作资格,仍放任谢某驾驶铲车合伙买车一方驾驶人出现事故,导致其驾车发生侵权行为。在铲车的运行管理上,原告黄某存在一定的管理过错。谢某无证驾驶铲车上路行驶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铲车的运行管理负有重大过错。因此,对于黄某、谢某共有的铲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黄某应负次要责任,谢某应负主要责任合伙买车一方驾驶人出现事故,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20%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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