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7月6日,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与聂XX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聂XX入职省公司市场营销部。2018年5月17日,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聂XX为长安责任荆门中支临时负责人。因聂XX未通过高管任职资格审批,该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蒋X为长安责任荆门中支总经理。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聂XX存在实际履行长安责任荆门中支负责人职责的情况。
时任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田玖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湖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田玖红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当事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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