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作为目前个人汽车消费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其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促进汽车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力。
但现阶段汽车融资业务风控模型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业内纠纷频发,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交易,所以弄清车辆的所有权的归属是问题关键。
汽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关系
汽车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指定汽车的选择,向经销商购买汽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的购车方式,其核心在于汽车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最终汽车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目前市场上汽车融资租赁主要有两种模式,直租和回租。
示意图如下
纠纷案例
案件解析
问题一: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享有汽车的实际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汽车可以二次抵押吗,方可上道路行驶。”
汽车属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汽车可以二次抵押吗,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说明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王某和B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得损害A公司的合法权利,其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A公司不生效力。
同时,车辆在车管所办理登记仅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是车辆的所有权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因此案例中,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虽为王某,但不宜作为判定车辆实际所有权的依据。
问题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证明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呢?
案例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汽车可以二次抵押吗,在车管所将车辆登记为承租人,现在要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必须出示相关文件,比如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等,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因此,本案的纠纷车辆,虽然登记名义人为承租人,而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际所有权应归出租人所有。
综上所述,对于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由于承租人恶意抵押行为产生纠纷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仍是融资租赁关系(车辆实际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出租方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最好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要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另外,虽然法律层面上,融资租赁公司上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诉讼工作无疑给出租人增加了运营成本。
如果汽车金融企业能加强贷后风险管理,及早发现客户违约意向,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车辆被违规抵押的风险,尽量保全资产。所以加强风控管理防微杜渐,才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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