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包兴安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专门出台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免退补政策,目的在于积极培育国内电商走出去,带动更多产品出口,既有利于推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深度融合,为各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的中国产品,也有利于带动国内产业发展,更快更好适应国际市场需求,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事实上,近年来,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我国出台了多项举措。例如,2022年2月份,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增加了滑雪用具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随着一揽子政策支持,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与此同时,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彰显活力。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税政策是发展跨境电商的核心要素,实行宽松的财税政策不仅有利于跨境电商扩规模、提质量、树品牌、增效益,而且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对稳经济促增长具有现实意义。
宋向清认为,要逐渐加大对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研发、生产和境外市场营销的扶持力度。政策的出发点要放在促进跨境电商商品适销对路上,帮助企业提高商品与国外市场和消费习惯的适配性,夯实交易基础,增加交易市场,减少甚至消除滞销和退货比率,增加跨境电商成交量,提高成交率。
“对跨境电商给予必要的财税政策支持是国内电商平台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张依群表示,要立足国内市场,完善覆盖资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条,注重全要素、全链条的税收谋划和税制设计,稳定电商产品供给,满足跨境需求;同时,要随时了解国际市场变化,推动国内税收优惠与各国税收政策有效衔接,建立税收优惠调节机制,确保鼓励外贸出口、跨境电商服务的税收政策稳定灵活,避免国际税收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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