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苏义飞律师: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的认定,目前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专车、快车司机与滴滴公司等平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接单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或行人受伤,如乘客无过错,则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备受争议的专车、快车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得以明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可明确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长时间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网约车平台,如今可能要“还债”了。
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该案系一辆登记注册为滴滴平台网约车的私家车在运营过程中,因乘客开车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从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判罚之前,网约车平台在相关交通肇事伤人事故中的责任,一直广为争议。此前案件中,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向来辩称,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平台方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决结果,则“打”了网约车平台的“脸”。“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所承担的,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那么,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一审审结,过去几年一直悬在网约车平台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坠了下来。
本次案件事故发生于2016年6月17日,当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驾驶小客车在拥堵停驰路段上,车内乘客颜某开启右后车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人身及财产伤害。此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
然而,对于路人秦某损失的赔付,各方并没有达成一致,关于滴滴平台是否担责也成为焦点之一。根据庭审信息显示,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均以投保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设限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公司认为,该涉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则认为,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认定,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点开车门下车导致事故,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从‘交易撮合’到‘任务指派’,滴滴公司等专车、快车平台在网络约车中的角色定位变化,也就明确了平台公司在各类致人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李俊慧指出,“本次案件判罚的参考意义,正是回归网约车平台的本质。”
在李俊慧看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约车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可明确为: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或解存量纠纷
“本次案件的判罚,属于网约车过渡期间的裁判方法。”12月5日,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他看来,本次判罚将对网约车相关存量案件具备一定指导性。
事实上,网约车存量案件数量也颇为可观。近年来,随着网约车平台的不断发展,相应事故也接续发生,其中不仅包括“深圳女教师遇害”、“海口司机开车自渎”等严重刑事暴力事件,更包括大量普通的交通事故。根据公开数据,仅深圳一市,2016年4月便接到涉及网约车的警情439起。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该市网约车事故率高于私家车,59%的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发生43宗死亡事故。
尽管今年11月开始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平台角色,即规定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是,在网约车新政实施前以及滴滴、优步、易到及神州等专车平台取得“合法资质”前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各类网约车交通肇事存量案件又该如何赔偿呢?这个问题在本次判罚结束后,或将有了一个答案。
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曾报道,一位滴滴拼车用户年初时乘车遭遇车祸,造成盆骨骨折、膀胱破裂,自行花费5万多元进行开腹手术等治疗。“发生事故之后3个月内,我仅收到滴滴公司的一封邮件,关于谁负责、如何负责,我并不清楚。如今,已将近一年过去,这件事仍未解决,滴滴也不再与我有任何联系。”该用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上个月我已就此起诉,但对于判罚结果依旧茫然。本次网约车首案判罚结果的出台,则给我以极大的信心。”
李俊慧指出,顺风车与拼车情形,由于平台抽成比例不同,在承运人身份上仍待商酌。但无论如何,李俊慧强调,本次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的判决思路仍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各地法院可参考其判决思路和理由,妥善解决各地已经发生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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